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91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債權人得逕向保證人即債務人乙○○求償之
依據,否則應提出債權人已對主債務人即第三人 蘇柏升 (原名: 蘇國豐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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