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債權人 賴王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潔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3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