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香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08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4,119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357.51平方公尺×8,000元=2,86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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