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57號聲請人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澂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相對人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楊甡生、何志堅、周忠慶、吳昌儒、劉晉宏、陳冠興、謝沛諺、蔡政達、吳昌勳、楊金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楊清澂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10
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0,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包括追加之訴及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2,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楊清澂前已就上開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93號裁定在案,則其復為本件聲請,自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準此,以下僅就其餘聲請人即楊甡生等10人部分為說明。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
又關於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部分,經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敗訴後,相對人雖提起附帶上訴然嗣減縮聲明,故上開相對人敗訴部分於第一審判決後即先行確定,惟聲請人就該部分未有費用支出。
㈢是依第二審判決意旨,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附表一:
┌──┬───┬───────────────────┐│││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編號│聲請人│(單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1│楊甡生│80,200元│120,597元│├──┼───┼────────┼──────────┤│2│何志堅│48,223元│76,641元│├──┼───┼────────┼──────────┤│3│周忠慶│32,680元│49,762元│├──┼───┼────────┼──────────┤│4│吳昌儒│29,611元│44,862元│├──┼───┼────────┼──────────┤│5│劉晉宏│26,146元│38,773元│├──┼───┼────────┼──────────┤│6│陳冠興│20,404元│31,348元│├──┼───┼────────┼──────────┤│7│謝沛諺│15,355元│22,438元│├──┼───┼────────┼──────────┤│8│蔡政達│16,345元│24,220元│├──┼───┼────────┼──────────┤│9│吳昌勳│17,434元│26,002元│├──┼───┼────────┼──────────┤│10│楊金益│16,939元│25,557元│└──┴───┴────────┴──────────┘附表二: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總計││││(計算式:附表一「第一審裁判│(計算式:附表一「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10%)│費」欄所示金額×12%)││├──┼───┼──────────────┼──────────────┼────┤│1│楊甡生│8,020元│14,472元│22,492元│├──┼───┼──────────────┼──────────────┼────┤│2│何志堅│4,822元│9,197元│14,019元│├──┼───┼──────────────┼──────────────┼────┤│3│周忠慶│3,268元│5,971元│9,239元│├──┼───┼──────────────┼──────────────┼────┤│4│吳昌儒│2,961元│5,383元│8,344元│├──┼───┼──────────────┼──────────────┼────┤│5│劉晉宏│2,615元│4,653元│7,268元│├──┼───┼──────────────┼──────────────┼────┤│6│陳冠興│2,040元│3,762元│5,802元│├──┼───┼──────────────┼──────────────┼────┤│7│謝沛諺│1,536元│2,693元│4,229元│├──┼───┼──────────────┼──────────────┼────┤│8│蔡政達│1,635元│2,906元│4,541元│├──┼───┼──────────────┼──────────────┼────┤│9│吳昌勳│1,743元│3,120元│4,863元│├──┼───┼──────────────┼──────────────┼────┤│10│楊金益│1,694元│3,067元│4,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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