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汝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爰判決如下:
文高汝佳 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補充:證人即被害人 江泰宗 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尋獲證明單、車輛照片、車輛盜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被告高汝佳於本院之自白(偵卷第12-13、23-
24、36、38頁,本院易緝卷第88頁)。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修正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之法定刑予以提高,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共2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秩序之尊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所竊財物之價值、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1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已為警尋獲,有前開尋獲證明單、車輛盜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等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明志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717號被告高汝佳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路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汝佳曾有贓物、竊盜前科,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10月3日1時3分許在基隆市○○○路0巷00號前,竊取 吳佩真 所有 吳文松 使用之車號000—779號輕型機車,得手後供己騎乘。於95年10月5日18時30分許,在基隆市中山一路14巷內,為警尋獲。 高汝佳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10月6日5時許,在基隆市○○街00號前,竊取江泰宗所有車號000—702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騎乘。於95年10月8日20時,在基隆市中山一路14巷內,為民眾尋獲。高汝佳於竊取車號000—779號機車時,為監視器拍攝到。嗣於95年10月17日10時10分許,在基隆市中山一路14巷內,因高汝佳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並在高汝佳住處起出OST—702號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並經吳文松指證高汝佳即係監視器所拍攝竊取VTQ-799輕機車之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吳文松之陳述在其住處樓下機車遭竊二監視器光碟拍攝到被告行竊之過程三高汝佳警訊筆錄坦承竊取OST—702號機車四OST—702號行車執照被告自白竊取該機車,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檢察官林明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林亮珠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