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向原告取回模具11組」部分之訴訟標的為何,及陳明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原告因該部分之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何), 俾利 核定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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