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 周瑞屏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霈 被告 陳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169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732號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可憑(本院卷第46、48、50、52至72頁)。從而,原告之訴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