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6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告 黃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916元,及其中新臺幣39,880元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