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 黃龍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