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李益良 被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向忠 訴訟代理人 廖培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肆拾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當事人名單:
李益良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號14樓 邱淑華 住同上 李宜恩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號14樓 涂玉成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蕭麗玉 住同上 鄭銘煌 住新北市○○區○○路1段30巷8號
居新北市○○區○○街12之1號4樓 戴速 住新北市○○區○○街○○號之11五樓
居新北市○○區○○街12之1號4樓 林坤城 住新北市○○區○○街140之3號
居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 莊彩鳳 住新北市○○區○○街140之3號
居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 邱隆興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 廖素卿 住同上 黃坤燦 住臺北市○○區○○○道○○○巷○弄○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號6樓 黃趙素花 住同上 黃祥恩 住臺北市○○區○○○道○○○巷○弄○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號6樓 黃鈺娟 住臺北市○○區○○○道○○○巷○弄○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號6樓 張鵬志 住臺北市○○區○○路1段28號22樓之2
居臺北市○○區○○路2段171巷17號 曾秀霞 住臺北市○○區○○路1段28號22樓之3
居臺北市○○區○○路2段171巷17號 張博閔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2段171巷17號 楊培蓉 住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第二期52樓 張培珍 (即CHANGPUICHUN)
住同上 蕭立基 (即SIAOLIGEE)
住同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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