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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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聲請人偉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