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7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清章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獻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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