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聲字第69號聲請人 黃瑞源 相對人 黃振銘 即劉師父雞腿世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勞資和諧促進會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該日為勞資爭議案件申請日,調解會議召開日應為102年11月11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18,334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業與相對人於102年11月11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乙節,已據其提出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在卷為憑,堪信屬實。然觀諸該調解紀錄所載,兩造成立調解方案之內容,相對人僅同意給付聲請人15,000元,給付方式分二期,第一期於102年11月30日給付10,000元,第二期於102年12月13日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全部到期;至逾此範圍部分,非該調解方案效力所及,聲請人並無請求權利。是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5,000元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應不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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