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616號
原   告  邱柏揚
訴訟代理人  楊善美
被   告  戎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
599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國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