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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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尚有新台幣5,06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