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甲○○
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臺灣銀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6,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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