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 林欣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11條之1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6日聲請更生,惟其所檢附之資料,尚未齊備,乃本院於108年9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正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等情,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消債更卷第23至29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定於108年12月30日調查訊問,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就本院命應補正之資料及郵務送達費迄今猶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至38頁)。從而,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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