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張定雄
邱細金 張吳絨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登安 被上訴人 毛逸倫
陳聖耀 追加被告 陳博聖
謝春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