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15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孝義 被告 邵俊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6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4日14時3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國道3號南向135公里西湖服務區,因開啟車門未注意之過失而撞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黃漪籐 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3,860元,原告依保險契約已理賠系爭車輛之損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86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1日(參見本院卷第10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