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商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春喬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黃莉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栢取 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上訴聲明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1,650,000元,與前項聲明有附帶關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其上訴聲明第4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為37,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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