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訴人光玄寺法定代理人 楊秋蓮 即釋青玄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上訴人光玄寺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姜德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訴訟之爭執事項,關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裁判,為楊秋蓮代理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及上訴,程序上是否合法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9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終結,有105年度訴字第1798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陳尹捷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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