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14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諸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有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
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7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年7月確定;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6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年10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減字第1598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5月、5年7月、6月、5年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9月1日執行完畢。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估為合格,甫於100年9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8月12日晚上8時58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通知其到案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未到,且於警詢中否認於查獲前96小時內有施用毒品,辯稱:伊現在沒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毒品之習慣云云。惟查,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1年9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採驗尿液通知書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信被告確實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此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曉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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