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乾發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順福 、 莊長青 、 莊長義 、 莊長發 、 莊長慶 、莊長誠、 莊其祥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4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
二、被告等七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訴外人 莊柔 、 莊順天 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