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8號
105年度易字第322號
第3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議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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