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3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39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8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學費繳費單及本院96
年鳳簡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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