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毓芬 代理人 陳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股票108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4-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