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趙益欽 被告 張周裕 上列被告張周裕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2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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