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825號債權人 林鈺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褚朝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符合請求標的之釋明文件影本(請求標的與原因及事實不符),請求標的若有誤,併請更正,另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0年
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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