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958號
上訴人 陳孝齊
即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耀勤 間請求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