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97號

原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振成 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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