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665號聲請人泰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黃彩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支票之發票人、付款銀行、票據號碼、發票日期及票載金額。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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