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勞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勞調字第1號聲請人 黃健治 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崇華 人相對人 謝逸英
黃崇興 海英俊 柯子興 鄭平 張訓海 張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本院101年度竹勞調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係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從而,抗告人再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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