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陳穎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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