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陳穎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