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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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冠儀 被告 許葦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121 號(112.01.0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簡附民 字第 1 號判決(112.01.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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