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43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輝豐 債務人 周詩朔 債務人 洪梅芳
一、㈠債務人周詩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
萬陸仟 陸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給付金額如對債務人周詩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梅芳給付之。
㈡債務人周詩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零
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媚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債務人周詩朔、洪梅芳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