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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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238號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被告 邱明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柒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