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19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四七三號
  上 訴 人 乙○○
        丙○○
        丁○○
        己○○
        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玖
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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