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243號聲請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甲○○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年人,系爭本票上並無相對人甲○○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之簽名或蓋章表明允許其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旨,故請提出甲○○於簽發系爭本票時已得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之同意,若無法提出,則請撤回對甲○○之請求。
二、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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