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買致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586元,及其中新臺幣153,106元,自民國97年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買致弘於90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6,586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53,106元自97年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