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金源 被告 褚宗琳
侯穎政 吳泰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褚宗琳加重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9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