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84號聲請人 林美慧 上列聲請人林美慧因與相對人 楊勝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美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 陳明 本票之「提示日」(須表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84號聲請人 林美慧 上列聲請人林美慧因與相對人 楊勝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美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 陳明 本票之「提示日」(須表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