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永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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