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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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4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OELBENJAMINWILLIAMSON(美國籍)選任辯護人 周定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0000000000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搭乘我國籍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編號BR-256班機自印尼峇里島出發飛往桃園國際機場,於飛行途中竟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前
揭班機27K號座位附近,乘前來制止其騷擾編號27K號座位乘客之告訴人即空服員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女)不及抗拒,徒手撩起告訴人B女及膝之制服裙擺2至3次,並觸摸告訴人B女隱私部位之之大腿內側,以此方式對告訴人B女性騷擾得逞。
㈡被告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前
揭班機編號24K號座位附近,乘接獲B女通報前來制止其騷擾24K座位乘客之告訴人即空服教官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C女)不及抗拒,接續以右手觸摸告訴人C女之胸部3次,以此方式對告訴人C女性騷擾得逞。
㈢被告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在前
揭班機27K號座位附近,乘前來關心其狀況之告訴人即空服員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D女)不及抗拒,將手伸至告訴人D女及膝之制服裙下,觸摸告訴人D女隱私部位之大腿內側,以此方式對告訴人D女性騷擾得逞。告訴人D女因被告之行為出聲制止,被告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機艙內,公然以「Fuckingyou」、「Bitch」等語辱罵告訴人D女,足以貶損告訴人D女之名譽。案經告訴人B女、C女及D女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等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B女、C女及D女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為憑(見本院易1400卷第56頁、第58頁、第60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