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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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嚴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