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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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子 陳旺輝 被告 黃玉如 選任辯護人 蘇唯綸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玉如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70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七○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70號案件被害人 曾千慈 (已歿)之直系血親,爰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利用該平台服務,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定有明文;由該點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鑑於該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得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之案件類型,係以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為限,而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經由資訊平台提供案件資訊。另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聲請法院透過該平台提供案件資訊,上開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乙○○因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70號案件審理中,而本案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子,為上開注意事項第3點所定得聲請利用上開平台服務之人。本院審酌本案被害權益重大,而聲請人為被害人之至親,現未委任律師,應認本案案件資訊攸關聲請人之權益,且聲請人有利用上開平台服務獲知案件資訊之必要,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