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彩虹塗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4,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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