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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