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74號原告 柯秋華 被告 洪文雄新北市私立名人幼兒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01,3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73元(計算式:2,210元×2/3=1,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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