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85號原告AD000-A10853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D000-A10853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 律師被告 邱信豪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4樓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侵訴字第9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D000-A10853
9、AD000-A108539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