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0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